第484章 证据的区别

这是他们的基本态度。

一定要慎之又慎。

因为他们是将承诺这件事看得很重的。

一旦承接了,就必须全力做到最好。而且一定要找出足够多的东西来。

当然,不可能承诺提供在法律意义上足够有效的证据。

这是肯定的。

毕竟要在大多数需要找侦探的案件承诺这种事是根本不可能的。

至于为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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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</p>bsp; 这很容易理解。

因为很多线索在一段时间后都会消失掉。

而找侦探的人,大多数都是在案子发生了有一阵子后才找侦探过来。

这样的话,基本上什么都已经晚了。

如此一来,很多得到法律意义上有效的证据的方法都直接被堵死了,无法发挥。

不是说它们就真的不能用了。

时常还是可以用的。

然而,法律通常已经不会再承认它们了。

至于原因,其实也很好理解。

就是因为时效性存在问题。

不仅是脚印一类的物理证据容易失去辨别意义或者被掩盖,还有像监控录像这种,保存在本地服务器每隔多少天就要删除一次的情况。

等等类似的局面都会导致侦探的处境陷入尴尬。

不是找不到证据。

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,容易不存在了,或者不够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