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。多次介绍、诱骗、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。对一般参加者,则不予追究。
根据最高人-民-法-院于1999年6月18日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》第2条规定:“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,或者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设立后。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,不以单位犯罪论处。”
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,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,不以单位犯罪论处,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。
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。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,为国家法规所禁止。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,仍然实施这种行为。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。
简而言之,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。是牟利性犯罪,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。
非法传销: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,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“特许加盟经营”、“自愿连锁经营”、“网络资本运作”、“市场营销”、“连锁销售”、“纯资本运作”、“民间互助理财”、“人际网络”、“原始股基金”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,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。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为幌子。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,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,以非法占-有他人财产为目的。
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,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:1、参加者通过缴纳“人头费”或“资格费”或者以认购商品(含服务)等形式变相缴纳“人头费”或“资格费”取得加入、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;
2、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,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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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</p> 3、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;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,
传销是多层次直销中的一种,主要区别是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,而多层次直销一般不收入或少收入入会费。
(从这里可以看出。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,是一种**裸的诈骗。其危害人们已广为认识。
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,成型于战后的日本。
尽管国家三令五申、严厉打击,可是以暴利为诱饵欺骗他人非法推销劣质或走私商品、大肆偷逃税收的传销活动,发展到今天,其手段更加隐蔽,危害性也更大。而且还有融入黑--社--会乃至向经济---邪---教发展的趋势。那么,非法传--销的魔力到底在哪里?
日前,中---央电视台通过对传销培训教材的曝光,彻底展示了传销组织完整的“黑--色”欺骗链条。
这些教材不仅极富煽--动性和欺骗性,而且具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,极易诱-人上当。
教材编织的链条程序大体是这样的:要把新人骗进传销组织,大致分为:列名单、电话或书信邀约、摊牌、跟进、直至胁迫加盟。
传销组织通过长期的欺骗实践,总结出了列名单的技法,这些技法通常是传销教材第一部分的内容。
所谓列名单,也就是盘算一下,哪些人是可以骗来的对象。
传销人员的笔记中这样写道:“在这里面包括这样几类对象,亲戚类:兄弟姐妹;朋友类:五同——同学、同事、同乡、同宗、同好;邻居类:前后左右邻居;其他认识的人,如师徒、战友等等。”
总之,那些急于改变现状的人。是传销组织网罗的主要人选。当然,传销组织对这些人的心理作了充分的分析。
比如对退伍军人分析说:受军人的熏陶,观念有很大改变。回到家乡后,大多不安于现状,想干一番大事业或者想急于找一份合适的工作。
分析农民说:焦点在于脱贫致富,指望种粮发家不现实,养殖渠道又不畅通,做生意缺乏本钱,他们渴望找到一条门路。能够发家致富,在左邻右舍中扬眉吐气,风风光光。
认为下岗干部:昔日春风得意、众人瞩目。一旦下岗门庭冷落,有一种严重的失落感。
还有就是对打工者的引诱,深知打工不容易,赚钱太慢。又急于求成的心理。
对网罗对象心理的揣度。反映出传销组织者乘人之危、落井下石的阴暗心理和罪恶本质。
列好名单后就该进行第二步——邀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