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大人,这是民女为本案所拟的代理词,里面有详细的说理,大人尽可参考一阅。”
康若滨也是头一回听说还有代理词这种东西,招手命人拿到自己眼前,粗一翻阅只觉这份文书说理条理分明,详略得当,案情背后的道理法理骤然明晰起来。
秦山芙对他解释道:“民女以为,朱茂才的所作所为,应定谋杀的罪过。所谓「谋杀」的「谋」,既可以是筹谋、算计,也有故意的意思,不可拘于字面意思去解读。谋杀既可以手起刀落害人性命,也可以以旁观者之姿杀人于无形之中。明知他人有死亡的可能性,虽不积极主动促成这一结果,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以此满足自己的报复欲,这在律法上同样是谋害。朱茂才既负有救助陶小六的责任,有工具去救却不救,致使陶小六溺毙湖中,便正是《大宪律》所载明的「谋杀」一节。”
康若滨也是审了多年狱案的老手,表面上风平浪静,内心却暗叹这女讼师竟无意中解了他心中多年的困惑。
本朝律法将杀人的罪过分为「谋杀」、「斗杀」、「过失杀」,然而他这么多年审案子审下来,发现实际情况远比律法规定的要复杂得多。
譬如在朱茂才这起案子之前还有一例案子。
一女犯为毒害丈夫便将儿子支回娘家,晚饭时往菜里下毒,不想正开饭时儿子却又回了家,女犯怕丈夫起疑,便只好让自己的儿子上桌吃饭,最后儿子死去,丈夫却未死,真相大白后女犯辩称虎毒不食子,她想杀的人是她丈夫而不是她儿子,儿子身亡纯属意外。
这起案子当时着实让康若滨头痛了好一阵子。
有人力主该女犯是-->>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</p>过失杀,而康若滨却觉得不妥,最终考虑到女犯本要谋害的丈夫并未身亡,就折中定了这女犯谋杀未遂。然而康若滨自己也知道,这起案子是经不起推敲的,然而到底哪里不对,他至今也没理出点头绪。
这案子定案后大理寺也没追究过,就这样一道道死刑复核下来,女犯最终还是人头落地。然而遮掩过去的问题如今又摆在了眼下——
明知对方因自己的行为受伤乃至身亡,却仍不作为予以阻止,这种行为,是否是谋杀?
秦山芙方才一番解释,令康若滨醍醐灌顶,恍然大悟。
他先前总是拘泥于「谋杀」的「谋」字,以为只有算计筹划才是「谋」,忽略了「谋」也是故意的意思,也有明知而为之的含义。
如此一来,先前那位下毒的女犯,明知儿子吃了有毒的饭菜会中毒身亡却不阻止,便已构成谋杀既遂,如今想来,当日重判却歪打正着,女犯死得不冤。如今类似的案子又来了。康若滨想通了这一问题,便不会再稀里糊涂定案。
朱茂才还待辩白一二,康若滨不再听其辩解,拍下惊堂木道:“朱茂才,你既承认自己见死不救,也承认对陶小六的溺亡乐见其成,既有杀人动机,又确实实施了不义之举,正是「谋杀」之罪过,依律斩刑处之。来人!”
康若滨抽出令签丢向地面,“将朱茂才收监看押,待上司衙门复核后行刑!”
秦山芙大惊。她原以为康若滨会因朱茂才与陶氏有旧怨这一节而宽恕一二,不至于判斩刑,没想到康若滨却是个心狠手辣的酷吏,直接判其顶格刑,让秦山芙一时没愣过神来。
朱茂才亦不服气,声嘶力竭地叫喊起来:“什么狗屁律法!我不服!这夫妻二人不看好自己的孩儿,事后却拿我顶缸,还有没有天理!”
“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。本官既不放过你,也不会放过其他人。”康若滨又丢一只令签下去:“陶氏听判!”
陶氏夫妇二人原本缩在一处喜不自胜,不想突然被堂上的老爷点了名,登时一个哆嗦。
康若滨斥道:“你既为陶小六之母,理应尽好看顾之责。你明知与朱茂才素有嫌隙,却仍轻信朱茂才的德行,将六岁小儿托付给居心叵测之徒,依律当定过失之罪,流徙一千里。来人,将陶氏押往大牢,五日后启程。”
陶氏嘶叫一声,方才的喜悦一扫而空,自己还愣着神,身边的陶阿六却已经跪在地上连连磕头求饶。